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作为16岁的学生,如果无法满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条件则也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认,否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袁梦是一名高中生,主要生活来源靠家人供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马丽红介绍,若合同无效,经纪公司无权主张索赔。若合同有效,索赔需依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损失确定。即30万元索赔是否合理,取决于合同约定及学生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精神,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匹配。若违约金过高,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调整。
考虑到高额违约金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合理负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精神,法院在审理时,也通常会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倾向于保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活动。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若平台未按规定对16岁学生进行身份审查和征得监护人同意就与其签约,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若平台通过高额违约金合同对未成年人施加不合理压力,也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平台因此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责令整改等。若平台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可能还需根据其行为后果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作为自媒体时代的“网络原住民”,如今的“10后”“15后”自小触网。对他们来说,线上社交、线上娱乐、线上展示……网络从来就是生活的一部分,数字化生存是本能般的事情。
“未成年网红”是一个被广泛讨论的问题。网红是贬义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如今,无网的真空环境几乎不存在,网络的价值毫无疑义。今年7月,人社部公布了19个新职业,网络主播“榜上有名”,应该说,网红并没有原罪。
但家长乃至社会的担忧,也并非多余。毕竟,网络世界鱼龙混杂,陷阱、网暴等,歪风邪气不会主动避着未成年人走。流量驱动下,装疯卖傻、哗众取宠无下限的,违法违规博眼球、博出位的,无奇不有。尤其是一些博主,引导孩子做出与年龄不符的动作、承受不该有的刺激,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对屏幕前的孩子形成误导。
如今,了解孩子们的心理,有针对性地加以引导,帮助他们正确理性认识网络世界、认识网红职业、防范网络侵害,已成为一堂时代必修课。
未成年孩子的想法大都是单纯的,或许是出于好奇、跟风、展示自我的心态,也或许是希望自己和大主播们一样,提高收入、减轻父母负担,总之,想成为网红、当个主播,并非十恶不赦的事情。
但他们需要知道,统计显示,我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开通超1.8亿个,但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账号占比高达90%。高收入的网红只是凤毛麟角,绝大多数网红只能艰难维持生计。其次,并不是有了一部手机就能做自媒体,想要把主播工作做得风生水起、长期持续,并不简单。大浪淘沙,这个行业正在并将继续回归理性。归根结底,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关键在于避免让他们受到投机取巧风气影响,识别网络环境中哗众取宠、流量至上的不良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