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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8号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文化中心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921,516,9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7.690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693,536,4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943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27,980,4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746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203,6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2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5,203,4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82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均已向公司董事会履行了请假程序;其他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921,261,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2%;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4,947,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853%;反对255,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1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议案7.00《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921,49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8,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184,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9%;反对1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议案8.00《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921,498,1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0%;反对18,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184,8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99%;反对18,7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彭明致律师、朱奕锋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珠江钢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回购注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1,566,0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将由公司按照原债权文件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本次回购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等事宜。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2、申报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香山大道38号珠江钢琴集团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51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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